增設勸解提醒導遊履職須戴證
【即時新聞】二常會今討論《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》法案,主席陳澤武、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時稱,導遊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佩戴導遊證,並須將之置於使人易於識別身份的顯眼處。對於未佩戴導遊證的導遊,罰款維持一萬元至兩萬元的罰金,但新增勸解措施。即是當導遊首次出現未佩戴導遊證的情況時不會處罰,執法人員會先對其進行提醒。
陳澤武表示,在旅行社業務方面,其中以中介名義出售演映項目、大型活動、遊樂場、旅遊景點票證及餐飲場所餐券,委員會關注“炒票”行為。除了影響政府定價的情況外,本澳尚沒有“炒票”相關法律。以船票為例,由於船務公司牌照及票價由政府審批,炒賣船票屬違法行為;但對於其他非政府定價的情況,只要旅行社事先向顧客明確價格,包括收取手續費、適當提價等行為,理論上不違法。
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必須是澳門居民,此前雖有規定,但表述不夠清晰,是次將進一步明確。同時,針對外語導遊短缺的情況,若本地相應語種導遊不足,旅行社可向勞工局申請,以期限聘用方式引進非本地居民擔任導遊。如俄國語種導遊需持俄國護照,且申請人需前往旅遊大學學習相應課程並接受專業培訓。目前有1,840人持有效導遊證,輸入導遊最多的語種是韓語、泰語。
接送員方面,法律生效後,旅遊局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的工作證或將之續期。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提供數據指,近五年有39人修讀接送員課程,目前有19人持有證書且從事接送員工作,均是旅行社員工。政府建議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兩年內,接送員修讀澳門旅遊大學為其轉職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後,可向旅遊局申請並獲發導遊證;政府稱會與旅遊大學設計相關課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