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交通法:駕駛時使用電子設備罰款提升至900元
【特訊】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修改《道路交通法》法案,主席李靜儀、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時表示,新文本明確禁止駕駛員在駕駛時手持、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、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,但行車輔助功能及免提通話功能除外,而巴士司機將全面禁止使用上述設備,科處罰金建議由現行的600元提升至900元。李靜儀強調,新文本旨在通過清晰界定使用情景,對於職業司機使用需求,駕駛者若停至安全區域使用則不違規。

針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駕駛行為,法案建議增設“明顯危險駕駛操作”罰則,如站立駕駛電單車、特技駕駛、漂移等行為,將被科處3000元。同時,法案為自動駕駛預留法律空間,規定在符合專有法規的前提下,允許車輛以自動方式行駛。
法案明確禁止超過一對腳蹬的腳踏車(如雙人單車)、平衡車、滑板車,以及輕型或重型四輪摩托車在公共道路通行,違反者將被罰款600元,但允許在政府明示許可的通行區域使用。
在橋梁、引橋及隧道通行限制方面,一般禁止行人通行,但如交通信號指示允許,如嘉樂庇總督大橋,行人可在指定人行道通行,且行進方向需與車輛行駛方向相反。相關罰則建議900元。